发布时间:2023-12-01 11:40:24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峨山县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现将峨山县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规定
全年为防火期,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6月16日至11月30日为一般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防火区划定
峨山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防火禁火规定
(一)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4.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火源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收缴火源和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机械作业、电力及勘察施工、实弹演习和爆破等,必须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处罚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违规用火,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值班电话:0877—401118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峨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