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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1:40:24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峨山县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现将峨山县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规定

全年为防火期,121日至次年615日为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31日至5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616日至1130日为一般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防火区划定

峨山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防火禁火规定

(一)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2.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3.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废弃物料;

4.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火源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收缴火源和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机械作业、电力及勘察施工、实弹演习和爆破等,必须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处罚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内违规用火,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防火报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值班电话:0877—401118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峨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