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19:46:47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每年冬春时节,是露天焚烧秸秆的高发期,焚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人居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极大影响,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致癌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很容易造成火灾安全隐患。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问题的发生,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避免大气污染。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玉米、油菜、小麦、蚕豆、薯类、杂粮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回收残留物。
三、各乡(镇)街道是禁烧工作的属地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禁烧工作总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层级责任,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强化“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组管户、户联防”的禁烧工作机制,实行全天候常态巡查,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坚决遏制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四、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文化和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巡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乡镇(街道)反馈的突出焚烧问题进行严厉打击。
五、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我做起,积极监督露天焚烧行为,大力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共同保护良好生态环境。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告自即日起实行。
24小时举报热线电话:0877—4011521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