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5 17:54:26
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
严禁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杜绝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种植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种植面积,确保有田种粮、有好田种粮、有人种粮、有人管粮,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优先发展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中药材、草皮、花卉、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建盖花卉大棚等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须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实行先进后出、优进劣出。
三、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撂荒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并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四、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坚决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坚决落实“谁种地、补贴谁”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撂荒耕地的承包户,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严格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享受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对自发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种植保险)以及农业担保、信贷资金支持等政策。
六、坚决保持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农业用途。
七、依法依规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严格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强化土地流转监管。严禁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定大规模流转耕地造成撂荒的行为,严禁工商资本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及其他非农建设。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杜绝耕地撂荒。压实乡、村、组、户的责任,按照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确保面积、产量只增不减。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限期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作物。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并相互告知、抢抓农时,积极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有序推进“非农化”“非粮化”整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
县自然资源局:0877—4067163
县农业农村局:0877—4011257
峨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