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3 13:10:38
赌博不会让人发家致富,只会让人丧失心智、破坏家庭和谐、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为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净化社会风气、做好疫情防控,营造我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赌博,凡利用棋牌、麻将、骨牌、骰子、扑克牌、电子游戏机、“六合彩”、互联网、微信红包、网络赌博机等各种形式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打击惩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均构成赌博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或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或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望风看场、通风报信或者提供接送赌客、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等直接帮助,情节严重的,以赌博共犯论处。
五、严厉打击赌博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首要分子、骨干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各类场所法人、业主、经营者和责任人,以及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的“地下钱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为赌博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运营商。
六、参与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赌博违法犯罪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收缴或没收;赌博用具、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收缴或没收。
八、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举他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为赌博活动充当“保护伞”的,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一律向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十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赌博违法犯罪,积极参与到禁赌行动中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赌博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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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1月14日